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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结构检测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8/8     浏览次数:    
  当前,砌体结构房屋大多于20世纪80、90年代建造的,限于当时材料、设计等方面的缺陷,加之近年来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得砌体结构的承载能力和使用性能均出现了一定的下降。砌体结构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是比较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结构。
  因此,在砌体结构房屋使用的过程中,需要定时对砌体结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好监测工作,以便于采取必要的加固改造措施。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中相关内容,需要对下列砌体结构出现问题的房屋进行检测鉴定的工作。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2012年8月1日实施)
  1.0.3 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类别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行性鉴定标准》GB 50144或《民用建筑可行性鉴定标准》GB 5029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2009(2009年8月1日施行)
  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民用建筑可行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2016年8月1日实施)
  3.1.1 民用建筑可行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行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砌体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2012年3月1日实施)
  3.1.1 对新建砌体工程,检验和评定砌筑砂浆或砖、砖砌体的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9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标准检测和推定砌筑砂浆或砖、砖砌体的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砖强度或砂浆试块的检验结果有怀疑或争义,需要确定实际的砌体抗压、抗剪强度。
  3 发生工程事故或对施工质量有怀疑和争义,需要进一步分析砖、砂浆和砌体的强度。
  3.1.2 对既有砌体工程,在进行下列鉴定时,应按本标准检测和推定砂浆强度、砖的强度或砌体的工作应力、弹性模量和强度:
  1 安全鉴定、危房鉴定及其他应急鉴定。
  2 抗震鉴定。
  3 大修前的可行性鉴定。
  4 房屋改变用途、改建、加层或扩建前的专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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