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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七问七答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8/8     浏览次数:    
  01
  哪些情况应当提出房屋安全鉴定?
  下列五种情形,应当提出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第2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进行1次房屋安全鉴定;
  (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02
  房屋安全鉴定一般由谁提出?
  房屋安全鉴定一般由房屋产权人或单位提出;房屋使用人提出的,还需经所有权人书面同意。
  对于多产权的房屋,应该由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给业主代表提出。
  03
  施工对周边房屋影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由谁提出房屋影响鉴定?
  下列五种情形,应当提出房屋安全影响鉴定:
  (一)进行挤土桩施工的,距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进行基坑开挖的,距基坑边缘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两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提出房屋安全影响鉴定。
  04
  房屋鉴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应当提交房产证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身份证明、房屋产权人同意鉴定证明等,还应尽可能提供房屋建造设计图纸和使用记录。
  05
  什么样的房屋属于危险房屋?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进行房屋危险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四个等级:A、B、C、D。
  A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
  因此,经鉴定确认为C、D级的房屋属于危房。
  06
  危险房屋解危方式有哪些?
  危险房屋解危可以采取加固处理、原址重建、成片改造拆除、征收等方式进行。
  07
  危险房屋处置措施方式有哪些?
  (一)观察使用,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的条件和时限使用;
  (二)处理使用,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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